
感染管制師訓練醫院認定實施辦法
感染管制師訓練醫院認定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1年09月14日修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09日修訂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台灣醫院感染管制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使教育課程配合臨床實務訓練,
培養學術兼備的感染管制師,以因應國內醫院感染管制專業人才的需求,期能預防醫院感染及提昇醫療服務品質,特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臨床實務訓練,係指欲參加甄試之會員至本學會審核認可之訓練醫院,實習有關感染管制之臨床實務。
第二章 訓練醫院資格及訓練容量:
第三條 訓練醫院應為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且至少有一位持感專醫師證照滿一年以上之專任感染症專科醫師,兩位持感染管制師證照滿兩年以上之專任感染管制護理師,及一位持感染管制師證照滿一年以上之感染管制醫檢師。
第四條 受訓名額則視專任感染管制護理師人數而定,每二名感染管制護理師,可訓練一名感染管制人員;有四名感染管制護理師,則可訓練二名人員,依此類推。
第五條 訓練計劃主辦人必須為感染症專科醫師,且為本學會之會員。
第六條 感染管制護理師必須領有醫院感染管制學會感染管制師證書且為本學會之會員。
第七條 感染管制醫檢師必須領有醫院感染管制學會感染管制師證書且為本學會之會員。
第八條 訓練醫院應於申請截止日前3年至少有一篇原著論文刊登於本學會(感染控制雜誌)上接受刊登證明亦可(本條自民國97年起實施)。
第九條上述條款緩衝期為民國97年到民國100年,於緩衝期間內之訓練醫院需三年內有原著論文或綜論刊登於本學會(感染控制雜誌)上接受刊登證明亦可;民國101年申請之訓練醫院必須於申請截止日之前3年內至少有一篇原著論文刊登於本學會(感染控制雜誌)上接受刊登正明亦可。
第三章 施行方法:
第十條 申請單位需先以書面報告---感染管制師訓練醫院申請書提出申請。(含訓練人員之資歷及計劃內容)。
第十一條 每年定期由本學會專業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核,如有需要將進行實地察訪;經審核認定合格之訓練醫院,將公告於本學會會訊及網站。
第十二條 感染管制師實務訓練計劃、時數及其內容,須經本學會專業發展委員會審核認定,始得接受感染管制人員之訓練。
第十三條 感染管制師之實務訓練週數,依據「感染管制師甄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學員自行與訓練醫院指導員聯繫訓練時間,全程訓練內容可分段施行。
第十四條 本會核定之訓練醫院,有效期限為三年。
第十五訓練醫院人員如有異動,須檢附新訓練者之資料向本學會申請報備核可。
第四章 實施與修改: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