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愛的會員您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8181 號令修正公布,第62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或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不疫苗施打這個問題,並無哪一條法規可以處罰,只能說為了避免群聚感染,道德勸說,或請高階主管帶頭施打。
| ayutumn 發表於 2010-07-29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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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會員您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8181 號令修正公布,第62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或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不疫苗施打這個問題,並無哪一條法規可以處罰,只能說為了避免群聚感染,道德勸說,或請高階主管帶頭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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