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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章程

甄試委員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甄試委員會章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制訂
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9 月 14 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7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修訂

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甄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感染管制師/員甄審辦法,每年各舉辦一次感染管制師/員甄試。
 

第二章 組織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章 集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或需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提報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章 執掌

第六條

依本學會章程設立甄試委員會任務如下:

  • (一)依據本會感染管制師/員甄審辦法舉辦感染管制師/員考試資格審查、考試命題及評分。
  • (二)確認訓練醫院容量,提供會員專業的感染管制實務訓練內容。
  • (三)建立感染管制師/員筆試命題大綱及題庫。
  • (四)定期檢視及修訂甄試參考書目。
  • (五)建立筆試及口試共識原則,確保甄試作業公平公開。

第五章 實行
第七條
由主任委員召開甄試委員會,制定及審核簡章內容,並提理監事會議追認。
第八條
制訂筆試命題大綱及邀請筆試命題委員完成題庫建置及當年度考題篩選。
第九條
以醫師、護理師及醫檢師擔任口試委員,並建立口試共識原則。
第十條
由各委員參與甄試,監督並指導作業流程,確保過程公平公開。
第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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