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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規章

感染管制師訓練醫院認定實施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感染管制師訓練醫院認定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0年9月1 日制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8日第5次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5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第6次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8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因應國內醫院感染管制專業人才的需求,使教育課程配合臨床實務訓練,提供合格優良的實務訓練醫院,並定期審查以維持訓練醫院之培訓品質,培養學術兼備的感染管制師,特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臨床實務訓練,係指本學會會員至本學會審核認可之訓練醫院,實習有關感染管制之臨床實務。
第二章 訓練醫院資格及訓練容量
第三條
訓練醫院應為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且至少有一位持感專醫師證照滿一年以上之專任感染症專科醫師,兩位持感染管制師證照滿兩年以上之專任感染管制護理師,及一位持感染管制師證照滿一年以上之專任感染管制醫檢師。
第四條
受訓名額則視專任感染管制護理師人數而定,每二名感染管制護理師,可訓練一名感染管制人員;有四名感染管制護理師,則可訓練二名人員,依此類推。
第五條
訓練計劃主辦人必須為感染症專科醫師,且為本學會之活動會員,每年接受感染管制繼續教育學分20分以上,並持續2年以上。
第六條
感染管制護理師必須領有本學會感染管制師證書且為本學會之活動會員,每年接受本學會教育學分20分以上,並持續2年以上。
第七條
感染管制醫檢師必須領有本學會感染管制師證書且為本學會之活動會員,每年接受本學會教育學分20分以上,並持續2年以上。
第八條
訓練醫院應於申請截止日之前3年內至少有一篇原著論文刊登於本學會「感染控制雜誌」。
第九條
醫院申請展延者需提出過去三年訓練之成果,所訓練之感染管制師中,外院學員不得少於(含)總受訓人數的三分之一。有關訓練費用部分,建議合格訓練醫院對受訓學員所收取之訓練費用一個月以一萬元為上限。
第三章 施行方法
第十條
申請醫院需須至本學會網站專業證照「合格訓練醫院申請」提出新申請或展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每年定期由本學會專業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核,如有需要將進行實地查訪;經審核認定合格之訓練醫院,將公告於本學會及網站。
第十二條
感染管制師實務訓練計劃時數及其內容,須經本學會專業發展委員會審核認定,始得接受感染管制人員之訓練。
第十三條
感染管制師之實務訓練週數,依據「感染管制師甄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學員自行與訓練醫院聯繫訓練時間,全程訓練內容可分段施行。訓練證明須同時註明受訓會員接受訓練的週數及總時數,以利考生甄審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本會核定之訓練醫院,有效期限為三年。收訓時為合格訓練醫院,於訓練期未滿喪失合格訓練醫院資格,不影響考生報考資格。尚未取得合格訓練醫院資格之單位,不可接受會員訓練申請,訓練證明不予承認。
第十五條
醫院訓練人員如有異動,須檢附異動資料向本學會申請報備核可。
第四章 實施與修改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專業發展委員會討論,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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